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己满l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己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年假既可以按照法定节假日的安排根据工作年限确定时间长短,也可以根据单位生产和工作的的具体情况加以安排。休年假时间如下规定:(一)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二)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三)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国劳动制度的普遍做法。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我国的年休假制度建设。199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加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职工年休假的天数要根据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休年假时间如下规定:(一)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二)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三)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