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编写中,预计明年初可以推出,到时又多了一个金饭碗了,呵呵,现在只有这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4号《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4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八年六月三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为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份回购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利润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第三条 财务顾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对委托人的申报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专业意见,并保证其所出具的意见真实、准确、完整。第四条 财务顾问的委托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配合财务顾问履行职责,并向财务顾问提供有关文件及其他必要的信息,不得拒绝、隐匿、谎报。财务顾问履行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委托人、其他专业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责任。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财务顾问实行资格许可管理,对财务顾问及其负责并购重组项目的签名人员(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业务许可第六条 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公司净资本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二)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三)建立健全的尽职调查制度,具备良好的项目风险评估和内核机制;(四)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六)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二)实缴注册资本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三)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四)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前一年未发生变化,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六)具有2年以上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的执业经历,且最近2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七)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经验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除应当符合前条第(二)至(四)项及第(七)项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3年以上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的执业经历,且最近3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从事证券市场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5年以上的经验,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者相关人员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另行成立专门机构。第九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顾问:(一)最近24个月内存在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二)最近24个月内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三)最近36个月内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调查。第十条 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二)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三)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四)所任职机构同意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五)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六)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七)最近24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八)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报告;(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司章程;(三)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及并购重组业务负责人的简历;(四)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证明材料;(五)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和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说明;(六)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的说明,包括公司风险控制、内部隔离制度及内核部门人员名单和最近3年从业经历;(七)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二)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2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说明,以及最近2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的证明文件,包括相关合同和纳税证明;(三)申请资格前一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说明。第十三条 其他财务顾问机构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说明,以及最近3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的证明文件,包括相关合同和纳税证明;(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说明;(三)申请资格前一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说明。第十四条 财务顾问申请人应当提交有关财务顾问主办人的下列证明文件:(一)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的证明文件;(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的证书;(四)财务顾问申请人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推荐函;(五)不存在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的说明;(六)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的说明;(七)最近24个月未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的说明;(八)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的说明;(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五条 财务顾问申请人应当保证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期间,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财务顾问申请人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资料。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对财务顾问申请人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申请进行审查、做出决定。中国证监会及时公布和更新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名单。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财务顾问机构受聘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一)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二)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财务顾问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财务顾问的董事;(三)最近2年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提供担保,或者最近一年财务顾问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四)财务顾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五)在并购重组中为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六)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独立性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从事相关业务。第三章 业务规则第十九条 财务顾问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接受并购重组当事人的委托,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全面评估相关活动所涉及的风险;(二)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向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帮助委托人分析并购重组相关活动所涉及的法律、财务、经营风险,提出对策和建议,设计并购重组方案,并指导委托人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相关规定制作申报文件;(三)对委托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使其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四)在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及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五)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有关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申报材料,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意见,组织和协调委托人及其他专业机构进行答复;(六)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委托人依法履行相关义务;(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 财务顾问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委托人配合财务顾问履行其职责的义务、应提供的材料和责任划分、双方的保密责任等事项做出约定。财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多方当事人委托的,不得存在利益冲突或者潜在的利益冲突。接受委托的,财务顾问应当指定2名财务顾问主办人负责,同时,可以安排一名项目协办人参与。第二十一条 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和具体工作规程,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充分、广泛、合理的调查,核查委托人提供的为出具专业意见所需的资料,对委托人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委托人披露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委托人应当配合财务顾问进行尽职调查,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委托人不能提供必要的材料、不配合进行尽职调查或者限制调查范围的,财务顾问应当终止委托关系或者相应修改其结论性意见。第二十二条 财务顾问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慎核查,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信息进行独立判断。财务顾问对同一事项所作的判断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进一步调查、复核,并可自行聘请相关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第二十三条 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对新进入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包括上述人员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公司决策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并对辅导结果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存档。验收不合格的,财务顾问应当重新进行辅导和验收。第二十四条 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应当重点关注以下问题,并在专业意见中对以下问题进行分析和说明:(一)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担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应当关注收购人的收购目的、实力、收购人与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关系结构、管理经验、资信情况、诚信记录、资金来源、履约能力、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收购人的承诺及是否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等事项;因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份、继承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的,收购人可免于聘请财务顾问;(二)涉及对上市公司进行要约收购的,收购人的财务顾问除关注本条第(一)项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关注要约收购的目的、收购人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履约能力、是否将导致公司退市、对收购完成后剩余中小股东的保护机制是否适当等事项;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后15日内未能发出要约的,财务顾问应当督促收购人立即公告未能如期发出要约的原因及中国证监会提出的反馈意见;(三)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财务顾问应当关注重组目的、重组方案、交易定价的公允性、资产权属的清晰性、资产的完整性、重组后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盈利预测的可实现性、公司经营独立性、重组方是否存在利用资产重组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问题等事项;(四)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财务顾问应当关注本次发行的目的、发行方案、拟购买资产的估值分析及定价的公允性、拟购买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盈利能力、对上市公司影响的量化分析、拟发行股份的定价模式、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是否存在异常等事项;涉及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按照本条第(一)项有关收购人的关注要点对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进行核查;(五)涉及上市公司合并的,财务顾问应当关注合并的目的、合并的可行性、合并方案、合并方与被合并方的估值分析、折股比例的确定原则和公允性、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财务结构的影响、对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合并后的整合安排等事项;(六)涉及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财务顾问应当关注回购目的的适当性、回购必要性、回购方案、回购价格的定价模式和公允性、对上市公司现金流的影响、是否存在不利于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问题等事项;(七)财务顾问应当关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中,相关各方是否存在利用并购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和证券欺诈等事项;(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 财务顾问应当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内部核查机构,内部核查机构应当恪尽职守,保持独立判断,对相关业务活动进行充分论证与复核,并就所出具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提出内部核查意见。第二十六条 财务顾问应当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内部核查的基础上,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并购重组事项出具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并作出以下承诺:(一)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委托人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二)已对委托人披露的文件进行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委托人委托财务顾问出具意见的并购重组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四)有关本次并购重组事项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已提交内部核查机构审查,并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五)在与委托人接触后到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第二十七条 财务顾问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人、部门负责人、内部核查机构负责人、财务顾问主办人和项目协办人应当在财务顾问专业意见上签名,并加盖财务顾问单位公章。第二十八条 财务顾问代表委托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并承担以下工作:(一)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提出的反馈意见作出回复;(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并购重组活动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三)组织委托人及其他专业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四)委托人未能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公告相关并购重组报告全文的,财务顾问应当督促委托人及时公开披露中国证监会提出的问题及委托人未能如期公告的原因;(五)自申报至并购重组事项完成前,对于上市公司和其他并购重组当事人发生较大变化对本次并购重组构成较大影响的情况予以高度关注,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六)申报本次担任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的收费情况;(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 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报告制度,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就中国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按照内部程序向部门负责人、内部核查机构负责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并对中国证监会提出的问题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审慎回复。回复意见应当由财务顾问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和项目协办人签名,并加盖财务顾问单位公章。第三十条 财务顾问将申报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委托人和财务顾问终止委托协议的,财务顾问和委托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申请撤回申报文件,并说明原因。委托人重新聘请财务顾问就同一并购重组事项进行申报的,应当在报送中国证监会的申报文件中予以说明。第三十一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并购重组的规定,自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并等事项完成后的规定期限内,财务顾问承担持续督导责任。财务顾问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结合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做好以下持续督导工作:(一)督促并购重组当事人按照相关程序规范实施并购重组方案,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依法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的义务;(二)督促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规范运作;(三)督促和检查申报人履行对市场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的情况;(四)督促和检查申报人落实后续计划及并购重组方案中约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的情况;(五)结合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核查并购重组是否按计划实施、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其实施效果是否与此前公告的专业意见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实现相关盈利预测或者管理层预计达到的业绩目标;(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在前述定期报告披露后的15日内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三十二条 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检查制度,确保财务顾问主办人切实履行持续督导责任,按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持续督导工作的情况报告。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解除委托协议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说明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理由,并予以公告。委托人应当在一个月内另行聘请财务顾问对其进行持续督导。第三十三条 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并购重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工作档案。财务顾问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不少于10年。第三十四条 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严格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买卖相关上市公司的证券或者牟取其他不当利益,并应当督促委托人、委托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保密,不得进行内幕交易。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配合提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持有相关上市公司证券的文件,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的调查。第三十五条 财务顾问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公平竞争,按照业务复杂程度及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与委托人商议财务顾问报酬,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水平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第三十六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财务顾问执业规范,组织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持续培训。财务顾问可以申请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相关培训,接受后续教育。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财务顾问提供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的证明材料、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并对财务顾问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运作、风险状况、从业活动等方面进行非现场检查或者现场检查。财务顾问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检查工作,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材料。第三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持续动态监管,并将以下事项记入其诚信档案:(一)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二)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者其他委托人违反公司治理有关规定、相关资产状况及上市公司经营成果等与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出现较大差异的;(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九条 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一)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尽职调查制度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未得到有效执行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发表专业意见的;(三)在受托报送申报材料过程中,未切实履行组织、协调义务、申报文件制作质量低下的;(四)未依法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的;(五)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或者公告的;(六)违反其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业务活动所作承诺的;(七)违反保密制度或者未履行保密责任的;(八)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的;(九)唆使、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审核工作的;(十)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责令改正的,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在改正期间,或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并经中国证监会验收合格之前,不得接受新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就并购重组事项出具盈利预测报告的,在相关并购重组活动完成后,凡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或者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预测金额80%的,中国证监会责令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实现盈利预测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50%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同时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第四十一条 财务顾问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依法进行公告,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期满后,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财务顾问主办人发生变化的,财务顾问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将其从财务顾问主办人名单中去除,财务顾问不得聘请其作为财务顾问主办人从事相关业务。第四十二条 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三条 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在相关并购重组信息未依法公开前,泄漏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证券,利用相关并购重组信息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证券欺诈活动的,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 第二百零七条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违反自律规范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给予纪律处分。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4日起施行。
其实出来工作都是靠自己的,没有那个行业有天生的优势!所以自己的努力才是最重要的,你觉得自己喜欢什么,更擅长哪个!就选择它吧!祝你成功。财务顾问跟一般的财务会计有如下区别:二者的性质不同:财务顾问是具备专业财务知识为顾客提供投资理财咨询策划服务的专业人员。财务会计是指通过对企业已经完成的资金运动全面系统的核算与监督,以为外部与企业有经济利害关系的投资人、债权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盈利能力等经济信息为主要目标而进行的经济管理活动。财务会计是现代企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通过一系列会计程序,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并积极参与经营管理决策,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二者职责不同:财务顾问的职责: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具有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收购人未按照规定聘请财务顾问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保持独立性,保证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财务顾问为履行职责,可以聘请其他专业机构协助其对收购人进行核查,但应当对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信息进行独立判断。财务会计的职责:通过一系列会计程序,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并积极参与经营管理决策,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二者的来源不同:财务顾问往往是来源于外部,例如会计师事务所,企业管理咨询公司。财务会计的人事关系一般是从属于企业自身的。二者的独立性不同:财务顾问具有相对独立性,需要独立接受收购人委托,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报材料,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意见,组织、协调收购人及其他专业机构予以答复。财务会计不具有独立性,财务会计附属于企业本身。总结:二者有着以上诸多区别之处,而最本质的区别是财务顾问与企业属于客户与提供服务者的关系,也就是外部人员,而财务会计属于企业的内部人员。
财务顾问岗位职责(合集15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岗位职责,岗位职责的明确对于企业规范用工、避免风险是非常重要的。那么相关的岗位职责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财务顾问岗位职责,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1、集团Oracle EBS系统日常运维管理及年度开发与功能优化项目管理。
2、配合财务部门要求优化财务流程,设计系统解决方案,与各技术团队共同实现新需求的开发、测试和上线。
3、跟进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对接需求,并设计相应的接口解决方案。
4、对公司内部信息系统推广及升级项目进行系统各模块设置,以及数据切换等上线工作。
任职资格
1、 3—5年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经验;
2、财务基础扎实,熟悉估值原理,能独自完成复杂的DCF估值模型;
3、参与过医疗行业相关项目优先;
4、英语流利,有留学经历优先。
工作职责
1、负责医疗行业私募融资及并购项目的执行;
2、参与梳理项目财务法务资料,制作财务模型和其他工作;
3、熟练完成项目执行的各个环节;
4、指导和培养团队内分析师/实习生,检查分析师/实习生完成的工作,把控paper work质量,并提供专业指导。
岗位职责 :
1.负责鼎捷智能制造项目中ERP产品财务段上线实施;
2.按照实施计划,负责实施过程标准系统功能的教育训练、咨询、侦错、维护工作;
3.针对客户需求和行业特点,按照项目经理的建议和指导,在实施过程中准确把握客户需求并加以实现;
4.按照客户要求协助进行现场培训和指导,进行实施文档的编写,完成项目实施进度报告,实施总结等;
5.与客户方保持良好的合作,确保项目进度与质量。
岗位要求:
1.本科以上学历,两年以上ERP实施经验;
2.熟悉企业资金流(应收付、总账、成本)管理,独立负责过2个以上制造企业项目的全程实施;
3.曾经担任过管理咨询或实施顾问角色的相关人员,对制造业管理及运作问题有深入了解;
4.能适应短期出差。
岗位优势或发展前景
1、专业的团队,专业的带教,丰富的大型项目实战机会
2、集团化的企业,系列化产品为客户提供综合解决方案的同时也为您提供了宽广的发展空间
加入鼎捷,您可以获得优厚的薪资福利待遇和完善的培训发展体系固定的基本薪资、年终奖、绩效奖金、年度调薪
法定年假、福利年假、法定节假日、带薪病假
五险一金、商业保险(补充医疗险、意外伤害险)
午餐补贴、通讯补贴、自备机补贴、出差补贴
生日礼金、节假日福利、婚丧喜庆福利、定期体检
健全完善的培训体系(新人训、专业训、部门内训、新人带教制度等)
宽广的晋升发展平台
1、为社会各阶层人士及其家庭在保险领域提供保险理财规划及财务风险管理规划;
2、为企业、集团、特定行业等提供团体保险的规划;
3、协助客户分析财务状况,并制定全套保险/理财方案;
4、协助上级主管管理营销团队,按照公司的标准组建业务团队,管理、督导、培训、激励队伍。
岗位职责 :
1、梳理规划客户业务逻辑,引导客户需求
2、沟通并且编写相关设计文档,形成OA—SAP集成业务设计方案
3、协调项目相关资源完成项目计划内容
4、作为项目经理管控项目
职位要求:
1、SAP工作经验3年以上,有SAP模块的独立实施经验,担任过项目经理。
2、具有一定的企业管理知识
3、有2年SAP系统咨询经验,良好解决方案撰写和呈现技巧,对客户需求有良好的理解力
4、熟悉FICO,MM,SD等的系统逻辑,对其他模块有一定了解
5、有较好的英文读写能力
6、功能积极主动,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能够适应出差,以及在一定的压力下工作
7、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会计、财务管理、信息化管理、计算机软件等相关专业
该岗位应聘成功将就职于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大区授权业务运营中心北京机构
岗位职责 :
1、接受客户日常的税务财务咨询,安排税务的基础办理事项;
2、向客户介绍税务系统的行业知识和技术知识;
3、负责客户做账票据资料的收取以及费用的收取;
4、申请票据,购买发票,准备和报送会计报表,协助办理税务报表的申报;
5、负责与银行、税务等部门的.对外联络;
6、协助主管完成其他日常事务性工作。
职位要求 :
1、大专以上学历,接受优秀实习生;
2、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处理问题的灵活分析能力;
3、具有较强的独立学习和工作能力,工作踏实,认真细心,积极主动。
4、团队合作、抗压能力强;
5、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优先考虑。
职位描述 :
职责描述:技能要求:
业务流程,财税顾问,财税法规,指标分解,业务管理
(一)、 职位要求 :
1、结合公司线下销售渠道实际情况,通过沟通的方式维护新老客户;
2、为客户提供专业、准确、快速的咨询服务;
3、负责客户情况跟踪并收集客户及相关市场资料,做好客户的需求分析工作,建立和管理客户档案及数据库;
4、做好定期回访工作;
5、完成公司安排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 职位要求 :
1、年龄23——28岁之间,财务,会计相关专业;
2、有会计资格证或者初级证优先考虑,有无经验均可;
3、具有较强的独立学习和工作能力;
4、工作踏实,认真细心,积极主动;
5、有较强的沟通、理解和分析能力,具有主动学习和自我提高意愿。
任职要求:
1、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
2、熟悉企业财务管理及会计实务操作,或财务相关专业毕业者优先;
3、较佳的外在形象,善于沟通或有提升沟通能力的强烈意愿;
4、良好的口头表达及书面表达能力;
5、有着强烈的持续学习意愿和动力。
岗位职责:
1、密切关注境内外外汇市场波动,为公司相关业务做好规划及全盘布置;
2、建立健全集团化财务体系制度。
3、建立健全境内、外公司的相关财务体系制度。
4、根据集团财务资金总体安排,落实集团在财务制度、财务系统、财务报告、财务分析、资金管理、预算管理和管理会计的要求和任务。
5、协调银行、工商、税务、审计及其他监管机构、政府部门的关系,维护集团和公司的利益。
6、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岗位职责 :
1.调研和分析客户需求,设计和优化业务流程,制定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2.通过专业的项目管理,协助和引导客户完成系统实施工作;
3.帮助客户成功应用公司管理软件,负责项目的技术实施工作;
4.结合客户管理信息化需求,对用户需求进行分析、整理, 主导管理系统实施和二次需求开发;
5.完成项目实施所需文档的编制 、持续总结项目实施经验、形成项目知识文档,并进行内部知识共享。
职位要求:
1.本科及以上学历,计算机、管理类、财经类相关专业优先。
2.三年以上ERP项目实施经验,有完整的信息化实施经历。
3.良好的英文听、说、读、写能力。
4.良好的个人修养、团队协作和沟通能力。
5.工作主动性高,具有较强的学习力与执行力。
6.有制造型企业管理经验者优先。
7.有QAD、Infor、Oracle EBS实施经验者优先。
8.能适应经常出差。
9. Base:Home.
职位描述 :
职责描述:
1.参与或负责财务尽职调查项目,协助或主导完成现场工作以及报告的撰写。
2.学习掌握行业分析技能,协助合伙人拓展企业融资和并购顾问业务,培养和拥有独立承担交易融资买方或卖方财务顾问项目的能力。
3.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作地点(四选一):杭州市江干区钱江路1366号华润大厦B座/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北京国际大厦B座17楼/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70号宝钢大厦22层/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0号证券大厦16楼
职位要求 :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拥有较为扎实的财务知识基础,通过CPA考试或其他执业资格考试者优先。
2.两年以上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咨询或大型企业集团内部审计,以及四大Corporate Finance、FA财务顾问或投资机构经验。
3.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客户服务意识及沟通交流能力,较强的抗压能力,接受不定期出差。
4.高效的学习能力,熟练掌握办公软件(Word、Excel、PowerPoint等)。
5.英语流利,有海外留学或跨境并购经验者优先。
6.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到过行业监管处罚。
岗位职责
2W平安人寿家庭财务顾问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一、 任职要求 :
1~ 年龄25-45周岁,身心健康,品貌端正;无不良嗜好,无犯罪记录
2~ 学历:大专(含)以上;
3~ 热情积极,有爱心,有责任感,学习能力强;
4~ 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及良好的职业形象;
二、工作项目
1、人寿保险(健康.意外.养老.教育基金.投资理财.储蓄分红.团体意外险等)
2、财产保险(车险,设备险,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等)
3、平安银行业务(贷款:宅E贷、车贷、保单贷、公积金贷)
4、平安星级导师培养,有五星导师培养,按授课时间计费。
三、待遇及方案:
1、岗位津贴+训练津贴+业务佣金+服务津贴+组织利益+保险福利+国内外旅游+年终奖+其他奖金+住院医疗+团体保险等
2、养老金+养老公积金+意外保险、定期寿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等综合保障;
3、享有长期团队管理,营销知识,技能等专业培训;
岗位职责:
1、向客户演示产品,为客户解答演示过程中的问题,配合客户组建上线工作;
2、对客户上线后实际使用软件过程中的发现的BUG第一时间汇总反馈给相关部门予以解决,对客户提出的需求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客户解决方案,对软件操作问题及时告知客户如何操作;
3、定期和不定期对上线客户进行回访,能良好处理客户关系;
4、配合销售与客户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与沟通;
5、熟悉财税知识,数据分析,有过相关财务工作经验(代账会计);
6、协助领导完成其他日常事务性工作。
任职要求:
1、能够接受出差;
2、具备良好的财务知识,有一年以上代账公司做账及报税经验优先;
3、性格开朗,做事利落,敢做敢说,善于与人沟通;
4、良好的学习能力,有独立工作能力。
1、为公司做纳税筹划;
2、拟写业务合同;
3、对公司的资金风险、财税风险等进行定期诊断、及排除;
4、对公司财务人员、业务人员进行定期财务知识培训指导;
5、指导公司融资及上市
6、熟悉股权激励
职位描述:
1、根据客户业务需求,承担客户财务管理相关咨询工作;
2、与客户企业沟通,帮助梳理企业财务管理体系,准确把握客户的咨询需求;
3、结合客户实际需求,制定相应的咨询解决方案和撰写项目报告,并协助客户实施;
4、完成公司其他咨询服务工作安排。
工作职责 :
1、Oracle EBS供应链相关模块的实施和后续运维及优化工作;
2、负责相关业务部门的需求分析,和功能实现;
3、编写Oracle EBS供应链相关模块的流程,系统功能设置和操作文档;
4、公司分配的其他工作。
【该工作岗位在深圳工作半年后需要搬到东莞松山湖上班,公司提供深圳北站往返东莞松山湖的班车】
任职资格 :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计算机类或物流管理类专业毕业;
2、精通企业内部计划、采购、制造和仓库的业务运营和流程体系及Oracle EBS供应链相关模块(Oracle INV、WIP、MRP、PO)功能原理、系统设置与相关实施,熟悉财务模块的功能与设置;
3、针对业务部门提出的需求,能进行深入分析,能独立出具整体解决方案,针对用户的核心业务需求,有比较好的引导力;
4、具有3年以上的供应链相关模块实施及运维经验或者有2个及以上完整项目供应链相关模块独立实施经验,具有很强的解决问题的能力;
5、有强烈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乐于在挑战性强、节奏快的环境下工作;善于沟通,性格积极开朗,能快速的融入团队,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6、有开发经验者优先。
分别在1993年、1996年和1997年通过全国统考获取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专业资格。1994年在兰州通过省级评审获得高级经济师资格。1990年至1995年在国家审计署驻兰州特派员办事处工作,任副处级审计员,并在下属的甘肃金升会计师事务所兼任高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从事省级财税审计、中央大型企业及金融单位审计以及经济政策研究工作。1995至1997年在北海会计师事务所(有证券资格)任副所长、主任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在北海房产评估所兼任房地产估价师。任北海会计师事务所主管业务副所长和主任会计师期间主持上市公司桂柳工1995年和1996年度的会计报表审计以及上市公司琼民源(现中关村的前身)1995年度会计报表审计,1996年事先发现琼民源的重大财务问题,谢绝了该上市公司发行债券前的虚假验资和年报审计,避免了北海会计师事务所陷入震惊全国的琼民源事件(当时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错误审计报告被取消证券资格)。1997年在广东国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兼职工作时,独立完成湖南亚华种业股份公司(1999年批准上市)资产重组方案,并与国泰证券公司合作完成辅导上市工作。1997年至2003年在广东佛山科学技术学院任高级经济师,2003年通过广东省级评审获得财务管理教授资格任教授,在经济管理学院主讲高级财务会计、审计学、资本经营及价值管理、财务管理、投资项目评估,并实际从事过广州多家公司的投资和财务顾问,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坚实的理论基础。可以承担企业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以及财务控制和价值管理体系的设计与建设;企业投资和融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财务顾问;企业资本经营中的收购兼并、资产重组以及股份制改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