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会计贪污公款

feion1992024-07-25  3

《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所以,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关于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以上法律规定,4万元的数额,如果是构成贪污罪的话,是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职务侵占罪的话,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95后女会计7个月挪用2100万公款,是因为其与土储中心解除劳务合同,但会计、出纳工作一直未移交。随后经调查发现,她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网银转账方式,私自转入个人账户96笔公款,共计21551680.00元(大写:贰仟壹佰伍拾伍万壹仟陆佰捌拾元整)。

怎么是李红岩的,应该另有其人才对

王某通过假的银行对账单,模仿自己上司的签字,使用现金支票,将公款转移到自己的银行账户。她还伪造医疗报销申请,将公款从报销款项中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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