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垫付费用

feion1992024-07-25  4

行政事业单位垫付的资金,财务会计、预算会计都要做账。会计分录如下:借:其他应收款贷:财政拨款收入(或:贷:银行存款)借:资金结存一其他货币资金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或:贷:资金结存一货币资金。

你是为政府会计制度,为职工垫付的保险费,个人部分账务怎么处理?这种情况既然是垫付费用,那么可以叫本人以后补交可以吗?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条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满足条件的财政性收入不作为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因此,行政事业单位代政府部门收取的代收代付费用只需要按规定做好台账就可以了,不纳入应税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都是不纳入纳税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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