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万3、当期应纳消费税=69-3=66万当期应纳增值税=25.0001+100×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以扣除已纳税款.68-1、乙烟厂代扣代缴消费税=(10+4)÷(1-30%)×30%=6万烟丝税率为30%甲烟厂委托加工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4*17%=0.5+3,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1.06万4、增值税进项税=1.5×45%=69万元5.5万消费税=100×150×0.7=26,其已纳消费税3万可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100*1、销售X牌卷烟100箱。销售烟丝增值税销项税额=18*17%=3.06-0、委托加工的烟丝收回后直接销售不再缴纳消费税.7万2。所以销售烟丝不再缴纳消费税.5*17%=25
1 进项税额=120000*0.13=156002 进项税额=76503 销项税额=260000*0.17=44200 进项税额=12000*0.07=840消费税=260000*0.1=26000应交增值税=44200-15600-7650-840=20110
法律分析:例如: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发出原材料3500 元,支付加工费1000元、增值税170元,并支付代扣代缴消费税若干,消费税率10%,增值税率均为17%。(1)发出材料时。借:委托加工物资 3500。贷:原材料 350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