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加速折旧法的优势:(1)可以促进企业加强技术进步,并加快固定资产回收速度,减少财产风险;(2)固定资产在使用初期,其工作性能处于最佳状态,生产的产品质量高、产量多,给企业创造相对较多的收益,因此多计提折旧计入成本费用,更符合配比原则;(3)在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内,维修费由少到多递增发生的,采用加速折旧法抵减计提折旧,可以使各期负担的固定资产使用成本(维修费与折旧费之和)趋于平衡;(4)可能会使企业获得所得税纳税方面的好处;(5)真正考虑了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年数总和法——是以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的各年数字之和为分母,以年数各个数字的相反顺序作为分子所形成的变动折旧率,乘以固定资产应计提的折旧总额来计算的一种方法。
“2021年购入一批不超过500万的设备,是否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上一次性扣除”,这个不可以追加在上一个年度(即202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里时进行扣除,只能从2021年度起对购置的发生期进行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规定:2014年1月1日起,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我们可以看出这些金额的标准既有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有财税政策的要求。当然实操当中,许多公司为了图省事儿,会直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中提到的2000元,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标准。明确了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上对固定资产的核算要求后,我们再来看下5000元和500万元的标准,这两个固定资产的金额标准都是出现在税收优惠政策上。1、会计处理要遵循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要求;税务处理是税务处理,税务处理需要遵循税法的规定,会计和税法是两回事儿。2、会计准则的规定和税法的规定不一致,是很正常的事情,这也是就是我们常说的税会差异,这部分的差异,具体是通过纳税调整方式来处理的。3、税收优惠政策不一定能反应固定资产的经济利益消耗方式。比如当税法允许500万以下的设备、器具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企业真的把税法标准作为企业核算标准,就真的不符合经营实质了,这样的会计信息是严重失真的。4、税法允许企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是指企业可以选择加速折旧,也可以不选择加速折旧。对于短期无法实现盈利的亏损企业来说,选择加速折旧,会进一步扩大亏损,且由于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期限是有时间限制的,该亏损可能无法得到弥补,实际上减少了税前扣除额,导致将来企业盈利的情况下,要多交企业所得说。5、加速折旧的政策不代表你会少交企业所得税,不管是先扣除,还是分期扣除,总的折旧金额是不改变的。无非是让企业获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让企业在采购固定资产的初期不至于既承担购置设备的资金压力,又要承担企业所得税的资金压力。6、加速折旧的政策造成的税会差异是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所得税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据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新会计准则固定资产预转固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但需要按税法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二、有关政策规定1、《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