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联交易的审计中,重点应关注关联交易的实质,即关联交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发现反常现象,深入审查,特别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1、购销价格反常、售后短期内又重新购回、低价售给无需经手的中间企业、货款久拖不还、货款未清又赊欠等购销业务。 2、资金拆借低于或高于市场利率、借给不具备偿债能力的企业、逾期不还等资金融通业务。3、劳务、咨询、管理费价格不合理,对不存在或无法实现的咨询服务付费等费用支出业务。 4、反常的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这些都不能合理解释或者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理由,一般都伴随着管理层舞弊、侵占公司财产、虚构交易、利益输送、粉饰业绩等目的。
一、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这种情况下,可能题目会给出几个不同的数额,但一定要注意按该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量计税。
二、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注意此处以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税,区别于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三、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处理: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四、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有两种情况: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各自销售额;
2、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即使分别核算也从高税率)。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另有规定的除外。消费税的出口退税和增值税的出口免抵退税相似,都是在出口环节涉及的问题,都有免退税的计算,都是本税种一个比较特殊的问题。但是相比之下,消费税的出口退税问题简单许多,特别是在前面章节掌握了增值税的出口退税之后,相关计算方法相似,更容易掌握。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
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
注意:外贸企业受其他企业(主要是非生产性的商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是不予退(免)税的。
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1、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
2、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的数量;
3、属于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
消费税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定额税率
二、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
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指一般商贸企业),这类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退(免)税。
注册会计师应对关联方交易的完整性、存在性与合法性进行的审查验证。在关联交易的主要事项中,如购货、销货、应收应付款项等,一般应当披露连续两年的比较资料。这使得在今后年度审计过程中,当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初期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审计证据的取得,应该和资产负债表期初余额确认方法一致。从关联方交易的审计实践中,也体现出审计连续性的特点。 一、关联方的识别 关联方审计的难点在于发现关联方关系,只要找到了所有关联方,审计也就有了清晰的线索。注册会计师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和制定审计计划时,要对被市单位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实施以下程序来确定被审单位存在已知或潜在的关联方及其交易: 1、审查以前年度审计工作底稿。以前年度工作底稿中确认的关联方,在本期如未发生变动,则仍视其为关联方;而以前年度未作为关联方记录的其他企业则有可能成为企业的关联方。 2、了解、评价被审单位识别和处理关联方及其交易的程序。 3、查阅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名单,这有助于注册会计师正确判断他们与企业的交易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4、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记录,使注册会计师能认别控制、共同控制或对被审单位实施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5、询问前任注册会计师,从而提高审计效率,但仍要对询问结果审核。 6、审核所审会计期间的重大投资业务或债务重组业务,确认投资和重组的性质是否构成新的关联方关系。 7、审核所得税申报资料。若被审单位报税过高或过低,说明可能存在以转移利润为由的关联方交易。 二、对关联方交易的识别 判断关联方交易存在的标准不是金额大小,而是会计上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由于被审单位可能会故意隐瞒关联方,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实施专门审计程序来识别关联方交易。 1、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记录。 2、询问有关当局重大交易时的具体情况。 3、审阅被审单位管理当局说明书。 4、了解被审单位与其主要顾客、供应商和债权人、债务人交易性质及范围。 5、了解是否存在已发生但未进行会计处理的交易。 6、查阅会计记录中数额较大的异常或不常发生的交易。 7、审阅有关存款、借款询证函,检查是否存在担保。 三、对被审关联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符合性测试 1、了解、描述关联方交易内部控制。 2、查明并确定已授权或拟授权的关联方交易。 3、抽样检查关联方交易的原始凭证。 4、检查董事会和关键管理人员提供的所有资料,从而确定关联方交易的完整性。 5、审查机器设备或建筑物等购销业务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 6、审查关联方之间的代理、租赁、资金借贷业务。 7、审查支付给关键管理人员报酬的金额和方式有无不合理。 8、评价关联方内部控制制度。如果被审单位关联方交易的内部控制较好,可以减少实质性测试,否则应增加实质性测试。 四、对被审单位关联方交易进行实质性测试 1、审查被审单位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销活动、劳务支出、 租赁业务,确定其交易价格是否公平,相关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 2、审查被审单位与其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的有关合同、文件,核实资金是否被无偿占用,检查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3、审查有关担保、抵押协议,查看担保抵押品是否存在。 4、审查被审单位与其关联方之间研究开发项目及其项目转移价格是否偏离真实价格。 5、审查被审单位会计报表附注是否对关联方交易予以披露,披露是否完整。 五、检查已确认的关联方交易。 注册会计师在根据被审单位关联方交易目的、性质、范围和对报表影响程度形成审计意见前,还需检查重大关联方交易,并考虑执行附加的审计程序: 1、向关联方询证交易的条件和金额。 2、检查关联方所持的证据。 3、向与经济业务有关人员证实有关问题。 4、从重大往来款及抵押物中获取被审单位关联方的偿债能力。 六、向被审单位管理当局索取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声明书,以明确注册会计师与被审单位管理当局各自应负的责任。 七、审计意见的形成。注册会计师要根据审计结果形成无保留的审计意见或保留意见、拒绝意见或否定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