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cpa人才引进政策

feion1992024-07-24  2

长沙人才引进政策:1、务工人员落户。在长沙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在我市连续缴纳12个月个人所得税或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居住地城镇地区。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同迁入。2、购房落户。在我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拥有了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实行“一房一户”落户,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房屋所在地城镇地区。进行析产的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由不动产权属证书上的所有产权共有人协议并经公证确定一名迁入人。与迁入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同迁入。3、人才引进。按照国家和湖南省关于人才认定的相关规定,获得市级以上(含)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人才,凭市级以上(含)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证明,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同迁入。4、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中、高级职(执)业资格人员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的,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城镇。5、投资兴办企业落户。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个人创业,已纳税或已安置人员就业的企业法人代表、合伙人、出资人、股东等及个体工商户,在我市连续缴纳12个月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或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同迁入。6、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录用的干部、职工,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城镇。7、高校职院学生。考取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将户口迁入就读学录取落户校学生集体户。8、学生转(升)学落户。高校职院学生因转学原因,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新转入学校所在学落户地,落户在学校学生集体户上。符合人才引进政策的人才如下:1、学历型人才。包括,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本科生一般不超过40周岁;具有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一般不超过45周岁;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年龄不受限制;2、资格型人才。包括,获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拥有国内外精算师、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等执业资格的;3、技能型人才。包括,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高等职业院校毕业并工作满1年,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并工作满3年,具有高级职业资格、不超过35周岁的;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不超过40周岁的;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不超过50周岁;4、创业型人才。来津创办符合天津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创业者,企业稳定运行超过1年,创业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以上。创业团队核心人才不受年龄限制;5、急需型人才。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数字创意、航空航天、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领军企业所急需的人才,由企业确定。各区人才办负责组织所在区领军企业的资格认定并公布领军企业名单。法律依据:《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二条 《办法》所称的“城区人口”,是指城区常住人口。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第十三条 《办法》所称的“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办法》所称的“合法稳定住所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一)拥有房屋合法所有权的,为房屋产权证或相关按揭材料;(二)租赁公有房屋的,为相关租赁使用凭证材料;(三)租赁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的,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第十四条 《办法》所称的“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等。《办法》所称的“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一)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二)依法领取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执照。第十五条 《办法》第三十五条所称的“高校、职业院校学生户口迁入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一)毕业生、肄业生将在校户口或托管在就业指导中心的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父母现户籍地的,为毕业证或肄业、退学证明;(二)毕业生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含创业地)的,为毕业证和就业报到证,或毕业证和第十四条所列的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三)转学学生到新转入学校落户的,为教育部门的转(升)学凭证材料。《长沙市争创国家吸引集聚人才平台若干政策(试行)》第十二条 经认定45周岁(含)以下、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博士、硕士不限年龄)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可凭毕业证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直接落户。第十三条 对35周岁(含)以下毕业两年内,落户并在长工作的博士、硕士、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万元租房和生活补贴。对落户并在长工作的境外高校博士毕业生,租房和生活补贴提高至10万元。对市属高校及市、区县(市)属公立医院、中小学校编制内新引进的博士,给予同等租房和生活补贴。第十四条 对35周岁(含)以下、新来长工作的博士、硕士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在长首次购房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购房补贴(境外高校博士毕业生不限年龄)。对市属高校及市、区县(市)属公立医院、中小学校编制内新引进的博士,在长首次购房给予同等购房补贴。在长落户并在长工作的博士,购买家庭首套商品住房不受社保缴纳时间限制。第十五条 对新进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的博士后科研人员给予10万元生活补贴,出站后留长工作的,给予10万元安家补贴。第十六条 实施青年人才“小荷才露尖尖角”计划,每年评选不超过100个青年创业项目、不超过20个青年创新项目,最高给予20万元经费支持。第十七条 鼓励在长高校引导毕业生留长就业,根据本地生源录取率、录取数和毕业生留长率、留长数增幅,最高给予每年100万元奖励。第十八条 对在长高校院所新引进或新培养的国家重点人才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青年长江学者”、“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等,给予20万元奖励。第十九条 对有组织地来长实习实训的国内外高校本科及以上在校大学生,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最长三个月的生活补贴。

法律分析:1、对新引进的海内外高精尖人才和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经评审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补贴或200平方米全额购房补贴;

2、对新引进在片区工作的海外人才,最高给予10万元租房和生活补贴或6万元购房补贴;

3、海外人才新创办企业根据其实际投入最高给予1000万元项目扶持资金;

4、海外人才新创办企业租赁、购置生产经营场地、分别给予90万元租赁补贴或100万元购置补贴;

5、允许取得国际专业资质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地区的专业服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在片区开展相关业务。对在片区工作的海外高技能人才,其技能水平按照国内相应水平予以采认,并给予最高5000元晋级奖励。

法律依据:《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人才聚集发展若干措施》 二 积极储备青年人才

6、经认定的45周岁(含)以下、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不受年龄限制)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可凭毕业证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直接落户;

7、对落户在长沙并在片区工作,35对以下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校博士、硕士及全日制本科(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最高给予3万元租房和生活补贴或6万元首次购房补贴;

8、新进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协作研发中心的博士后科研人员给予10万元生活补贴,出站后留在片区工作给予10万元安家补贴;

9、对实习实训国内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大学生给予最高3000元补贴,并提供免费住宿;

10、推动校企合作,鼓励各类院校为片区企业输送当年毕业生,达到20人以上的,分别按500元/人给予学校和企业奖励;

长沙市C类人才条件包括:年龄在18至50周岁之间、毕业时间在3年内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位、拥有知识产权或具有较高职称等。同时还须满足其它方面的条件,如符合新区创办企业、参加科技计划项目等。在长沙市,C类人才是指在重点领域内有较高学历、专业技能和较高工作经验的人才。C类人才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年龄要求。C类人才的年龄应该在18岁到50岁之间。二、学历要求。C类人才必须是近三年以内获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三、专业技能要求。C类人才应该拥有独立设计、研发、生产、推广等知识产权或具有较高职称等。四、其它要求。C类人才还需要在其它方面表现突出,如在新区创办企业、参加科技计划项目等。为吸引更多的人才到长沙市发展,政府还设立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如提供住房补贴、科研经费、子女入学等方面的扶持,以帮助C类人才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才能。长沙市C类人才获得的优惠政策有哪些?长沙市为吸引C类人才,实行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包括提供住房补贴、购车补贴、科研经费、子女入学等。此外,符合条件的人才还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长沙市C类人才条件主要包括年龄、学历、专业技能等方面。政府为吸引人才到长沙市发展,提供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并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参与人才培养和评价、推动人才队伍建设和管理创新。【法律依据】:《长沙市人才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人才培养、招聘、使用和评价,并给予支持和保障;建立健全人才评价和考核机制,推动人才队伍建设和管理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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