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税法笔记

feion1992024-07-24  4

企业所得税(八) (六)资产的税务处理 税法规定,纳入税务处理范围的资产主要有四类: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流动资产,其中前三类资产需采取计提折旧或摊销的方式分次扣除。 1.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的计价。一般以原价为准。 固定资产价值确定后,一般不得调整,有四种情况除外。 (2)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应当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 ① 房屋、建筑物; ② ②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③ 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④ ④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⑤ 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⑥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① 土地; ② ②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经批准封存的固定资产;(注意:与会计的区别) ③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④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⑥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⑦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及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⑨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 ⑩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折旧的依据: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 (4)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原则上采取直线折旧法。 (5)固定资产修理与改良支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①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②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③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6)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范围、方法及管理。(比去年有变化) 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允许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出口货物退税包含的内容 学习要求: 本讲主要学习增值税中的第八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要求如下: (一)了解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二)了解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掌握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四)熟悉外贸企业“先征后退”的计算 (五)熟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及申报审核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试用范围 一、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出口货物准予退(免)的税种仅限于增值税、消费税。具体来说: 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 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环节所应负担的增值税、消费税予以免征。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1.具备货物出口条件,给予退(免)税的货物。见教材110页   2.不具备货物出口条件,也给予退免税的货物: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5)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 3.具备货物出口条件,也不给予退(免)税的货物   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白金等。 4、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1) 名称不一致的货物(具体见教材) (2) 挂靠企业、借权企业出口的货物 (3) 出口企业申报办理退税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伪造或发票内容不规范印章不符的货物。 5.特殊规定:   (1)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作扣除或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2)出口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卷烟;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3)国家政策规定在国内免税,在出口时不办理退税的货物 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购进的免税农产品;饲料;农用薄膜;化肥;农机;农药 6。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予以免征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1、国家外贸部授予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 3、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即使委托方无出口经营权 4、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但国家税务总局特准退税的企业(见教材111页) 5、指定退税企业(见教材111页第5点) 出口货物退税率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二) 详见教材例题讲解 (十一)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1)预缴及汇算清缴所得税的计算 (1)计算征收办法: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 (2)按月(季)预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内应纳税所得额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月(季)应纳税所得额× 33% 或=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12(或1/4)×33% (3)年终汇算清缴的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3% 多退少补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月(季)已预缴所得税额 企业所得税税款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若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汇率折合人民币缴纳。 (2)境外所得税额扣除 纳税人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抵免限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我国企业所得税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1)确定境外所得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 可抵免的外国税收范围,必须是纳税人就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了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以及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由他人代替承担的税款。 (2)计算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总额。 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相关规定,从境外取得的税后投资收益,应先将其还原后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总额一并计算应纳税总额。(见教材72页) 在计算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总额时,必须注意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但企业境内、境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3)计算税收抵免限额。 税收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为: 税收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4)比较确定实际抵免税额:如果前者小,按照实际抵免;如果前者大,按照后者进行抵免。 (5)计算抵免后的应纳税额。 抵免后的应纳税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实际抵免税额 (6)超过抵免限额部分的处理。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的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高于按规定计算出的抵免限额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作为税额扣除,也不得列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7)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不区分免税或非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计算扣除。 (3)从被投资方分回税后利润(股息)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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