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下面梳理了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特殊经营行为和产品的税务处理,供大家参考借鉴。
特殊经营行为和产品的税务处理
一、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
1.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2.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征收。
二、混合销售行为
1.含义: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同时涉及非应税劳务(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2.税务处理:混合销售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增值税。
应用举例:
(1)销售家具的厂商,在销售家具的同时送货上门,为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2)邮局提供邮政服务的同时销售邮寄包裹的包装纸箱,为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3.特殊规定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按兼营税务处理:
(1)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
(2)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三、兼营非应税劳务
1.含义: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二者之间并无直接的从属关系,这种经营活动就称为兼营非应税劳务。
2.税务处理:兼营非应税劳务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判定:
(1)分别核算:各自交税;
(2)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销售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3.应用举例:
(1)购物中心既销售货物,又提供餐饮服务;
(2)酒店提供就餐和住宿服务,又设商场销售货物。
四、新增: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 加油站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按预收账款作相关财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三)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
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加油站通过加油机加注成品油属于下列情形的,允许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
1.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加油站自用车辆自用油。
2.外单位购买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库存放的代储油(代储协议报税务机关备案)。
3.加油站本身倒库油。
4.加油站检测用油(回罐油)。
一、企业自产自用、投资、无偿赠送等业务增值税的审计重点 对于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提供给其它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无偿赠送他人等几种业务,(如企业采取买十送一、五十以上十送二实物折扣形式销售货物。)虽然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此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营业利润,但按税法规定视同对外销售应计缴增值税;计缴增值税的销售额应按如下顺序确定:①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价格确定;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公式中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 10%)。如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应加计消费税额。 二、企业间代销业务增值税的审计要点 企业代销业务重点关注受托方自购自销和收取手续费两种代销方式。 1、自购自销代销方式,是指委托代销单位在委托代销货物前与受托单位签定委托代销合同,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代销的贷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发出代销商品,只是商品存放地点的转移,而不是所有权的转移,会计核算上不作销售处理,也不征收增值税。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委托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因此,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时,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确认销售收入,同时计算应纳增值税。 2、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这种方式受托方根据与委托方签定合同的价格销售,不得自行变动价格,受托方将货物销售后,根据代销货物的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应计提缴纳增值税。 三、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业务增值税的审计重点 这是指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其相关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它机构用于销售、投资、馈赠、职工福利及非应税项目等行为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而对于移送用于生产和委托加工的,且受货机构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即:已办理了税务登记、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属于增值税货物、生产的产品是以接受移送货物为原料,通过内部往来,按成本转账,不计征增值税。 四、赊销业务增值税的审计重点 赊销重点关注一般赊销、分期收款销售和试用销售等几种形式。 1、一般赊销,是指企业商品发出后,双方没有及时进行货款结算,而是约定在一定时间再结算货款。销售商品的企业按一定的利率收取延期付款的利息或资金占用费。利息和资金占用费作为价外费用,构成产品销售收入的一部分,应换算成不含税收入(不含税收入;价外费用÷(1+税率)公式中的税率为销售的货物所适用的税率),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与利息一起作收人人账,计缴增值税,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分期收款销售的商品价值较大,如客货轮、汽车、重型设备等,收款期较长,有几年、几十年;收取货款的风险较大,企业在经营中是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计缴增值税。 2、试用销售,是指买卖双方签定合同,约定卖方所提供的某一商品试用期限,在试用期内,买方对于该商品具有按合同协议规定试用并选择是否买入的权力。试用销售的本质是一种附有退货条件的赊销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如果企业能够按照以往的经验对退货的可能性作出合理的估计,应在发出商品时,将估计不会发生退货的部分确认收入;估计可能发生退货的部分,不确认收入;如果企业不能合理确定退货的可能性,则在售出商品的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实际确认收入的时间,应按企业与买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金额,计缴增值税。 五、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返利等业务增值税的审计重点 折扣,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直接给予购买方的优惠和返利。 1、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税法规定,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销售折扣,也就是现金折扣。是指销贷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许诺给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惠,其实质是一种融资费用,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①销售时,应按总销售额确认收入,计提应交增值税。 ②如买方在折扣期内付清货款,折扣部分在财务费用中列支。 ③如折扣期已过才付清货款,则没有优惠。 3、销售折让,是指销货方售出的产品在品种、质量等方面存在问题,而购货方未退货,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销售折让可以按折让后的销售额计税,但应取得税务机关的折让证明单。 4、返利,包括向购货单位收取的返还利润和从销售方取得的返还资金。向购货单位收取的返还利润属于价外费用,应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至于从销售方取得的返利,如何核算会计制度未明确规定;税法则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其取得的返还资金中计算冲减已抵扣的进项税。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六、以旧换新、还本销售及以货抵债业务增值税的审计重点 以旧换新是指企业在销售货物的同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所谓还本销售,是指销货方将货物出售后,按约定的时间,一次或分次将购货款部分或全部退还给购货方。以旧换新的旧货收购支出以及还本销售的还本支出均应在企业营业费用中列支;不得从销售中扣减,以旧换新销售方式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以货抵债,是指有购销关系的企业,经双方协商签定协议,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一种特殊销售结算方式。以货抵债是当前企业为缓解资金周转困难而经常采取的一种办法。一般情况下,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抵债货物后,有的将这些货物用于本企业生产,有的将其用于销售或向外抵债。税法规定,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抵债货物均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对于抵债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得以抵扣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将以货抵债事项确定下来;二是债务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要报经税务机关的批准。抵债货物用于销售或向外抵债,其增值税缴纳应视不同情况而定;销售或抵出的货物属于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简易办法依照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销售或抵出其它使用过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①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②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③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均应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如企业抵进货物是汽车,没有人固定资产账户核算,也没有使用过,而是直接将其转卖出或向外抵债,应视为销售货物依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什么一般范围: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特殊项目: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业务;寄售业销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业务;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的业务.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包括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其中包含特殊项目和特殊行为:一:特殊项目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货物期货交VAT,在实物交割环节纳税.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业务.4、寄售业销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业务.5、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的业务.二、特殊行为-视同销售:以下八种行为在增值税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1、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2、代他人销售货物.3、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增值税不计提直接缴纳的分录1.本月缴纳上月应交未交增值税的会计分录:度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2.计算本月知应交增值税,应通过转出未交增值税"是3级科目,该科目主要核算的是本道月销项税减去进项税的差额,会计分录:借: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专(转属出未交增值税)贷: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1、计提折旧,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百用,生产成本,度在建工程等贷:累计折旧.2、计提工资,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等贷:应付工资.3、计提养老保险费,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等贷:其他应付款.知4、计提住房公积金,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等贷:其他应付款.5、计提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应缴税费目前,福利费不用计提了据实列支,但不能超过工道资总额的14%.你在行业其他需计提的费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什么?增值税作为我国重要的流转税种,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涵盖社会上的各个行业,产品流转发生增值的部分都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生产销售环节也是需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范围请参考我们上面文章中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