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会# 导语】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 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祝大家备考顺利! 【内容导航】 税收立法与我国税法体系 【所属章节】 第一章 税法总论 【知识点】税收立法 税收立法 一、税收立法原则 税收立法是指有权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公布、修改、补充和废止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 【特别提示】税收立法不仅仅包括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公布、修改和补充,也包括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 税收立法应遵循以下原则(了解): 1.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2.公平原则; 3.民主决策的原则;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5.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二、税收立法权及其划分 关于税收立法权划分的三个要点: (1)立法权可以授予某级政府,行政上的执行权给予另一级——我国的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就属于这种模式。 (2)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 (3)地区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应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或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同级政府,不能层层下放。 三、税收立法机关 狭义的税法与广义的税法。 本教材口径是广义的税法:各有权机关根据国家立法体制制定的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 (一)我国制定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机关不同,其法律级次也不同: (1)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2)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规定或条例。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4)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解释】具体归纳解释如下表: 【解释1】在现行税法中,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发布实施的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和耕地占用税;除此之外其他各税种都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授权。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不止一次授权国务院立法。 近些年,我国税收立法的进程加快: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表决通过;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7日表决通过,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3)《车辆购置税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4)《耕地占用税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解释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都属于税收法律,法律级次相同。但考试还是要注意区分二者立法的具体情况: 四、税收立法程序 税收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三个阶段: (1)提议阶段; (2)审议阶段; (3)通过和公布阶段。 五、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税法体系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制度(简称“税制”)。 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可按构成方法和形式分为简单型税制及复合型税制。 (一)税法体系中各税法的分类——3+1种分类: 税法体系中各税法按基本内容和效力、职能作用、征收对象、权限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不同类型。 【解释】我国税法的分类见下表: 上述对于税法的分类不具有法定性。 还有一种分类:间接税与直接税。 【提示】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程序法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1.教材(2019年版)将税收实体法体系按照征收对象的不同分为5类 2.税收程序法体系 除税收实体法外,我国对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 (1)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各实体税法中的征管规定执行。 (2)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章《税法概论》是注会《税法》课程的基础知识,并非重点章节,但是“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要盖好《税法》这座大厦,一定要把基础打好,不可大意也!为了以后各章的复习理解,希望大家还是要把基础打好,对本章给予足够的重视。下面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这一章的内容: 一、本章三大重点 本章的内容都属于考试大纲中的一级知识点,也就是要求最低的一级,虽然如此,本章的内容也依然是有重点的,主要在于三节的内容: 第一节,税法的概念 第三节,我国税收立法、税法调整与实施 第五节,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出题的可能性,主要就在这三节内容,其他节次可以做一般性的了解。 二、重点节次要点归纳 第一节: 1.税法与税收的特征、含义、相互关系 注意关系:有税必有法,有法必有税。相互依存,密不可分。 2.税收法律关系 包括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产生、变更、消灭以及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注意构成:权利主体(双主体),权利客体,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3.税法构成要素 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和纳税期限。 注意税率: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注意它们各自的适用范围。 4.税法分类 5.税法地位及与其他法律关系 第三节: 主要是税收的各个立法机关的划分。 第五节: 1.我国税收管理体制,划分为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注意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和税收执法权的划分。 2.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这是一个考点,注意选择题。 三、复习提示 第一,本章非全书重点,考查方式为客观题,一般只占1-2分的分值,所以知识点以理解为主,知道是主要讲的内容就行了。 第二,俗话说“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所以虽然不是很重要的内容,仍然要认真学习,打好基础,不可轻敌。
【 #注会# 导语】把工作当事业,把备考当工作考核,认真,是一种态度,这样便不愁拿证了。 考 网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祝大家备考顺利! 【内容导航】 税法原则 【所属章节】 第一章 税法总论 【知识点】税法原则 税法原则 税法的原则是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税法原则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四项,税收法定原则是核心)和税法适用原则(六项)。 【复习要求】本部分内容容易在考试中命题,考生应先注意税法原则的两大分类——基本原则、适用原则,再对各类原则中的具体原则的现实体现有所认识——明确分类;知晓运用。 税法原则(四基、六适): 四项基本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实质课税原则。 六项适用原则: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一、税法基本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是统领所有税收规范的根本准则,为包括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在内的一切税收活动所必须遵守。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2014年、2017年都考过此知识点) 1.税收法定原则 也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1)税收要件法定原则——立法角度 ①国家对其开征的任何税种都必须由法律对其进行专门确定才能实施; ②国家对任何税种征税要素的变动都应当按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③征税的各个要素不仅应当由法律作出专门的规定,这种规定还应当尽量明确。 (2)税务合法性原则——执法角度 ①要求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对各个税种征收的法定程序加以明确规定,既可以使纳税得以程序化,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社会成本,又尊重并保护了税收债务人的程序性权利,促使其提高纳税的意识; ②要求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征税过程中,必须按照税收程序法和税收实体法律的规定来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尊重纳税人的各项权利。 2.税收公平原则 一般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税收公平原则源于法律上的平等性原则。强调“禁止不平等对待”的法理。 【举例】《个人所得税法》中对综合所得实施累进税率,所得越高税负越重,量能课征,体现了税法基本原则中的税收公平原则 3.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经济效率,二是指行政效率。前者要求税法的制定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后者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 4.实质课税原则 是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举例】如果纳税人通过转让定价或其他方法减少计税依据,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计税依据,以防止纳税人避税与逃税,这样处理体现了税法基本原则中的实质课税原则。 二、税法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 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举例】某纳税人2016年5月之前是营业税纳税人,全面“营改增”之后为增值税纳税人,企业自查发现2016年3月有一笔收入需补税,按税法规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营业税。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即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定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本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比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比较高的税法。 【举例】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的限额。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即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实体法从旧举例】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只从新规定开始的时段实施,不溯及以往,以往还按照旧的规定执行。 【程序法从新举例】2001年5月起实施的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全部账户账号都要向税务机关报告。按照程序法从新原则,不论是2001年5月以后设立的新企业还是以前设立的老企业继续经营的,不论是企业2001年5月以后开设的银行账号还是以前开设沿用下来的银行账号,现存的经营用的银行账号都要向税务机关报告。这体现了税法适用原则中的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即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举例】纳税人必须在缴纳有争议的税款后,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才能受理纳税人的复议申请,这体现了税法适用原则中的程序优于实体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