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票据权利取得

feion1992024-07-24  4

【知识点】:银行汇票

(一)银行汇票的适用范围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二)银行汇票的出票

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申请书,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三)填写实际结算金额

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填人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

(四)银行汇票背书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五)银行汇票提示付款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六)银行汇票退款和丧失

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知识点】:商业汇票

1.商业汇票种类,按照承兑人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最终付款人为承兑人。

2.商业汇票适用范围:只是单位(法人及组织)之间使用,自然人不适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3.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提示: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其中,“出票人签章”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4.商业汇票中的几个期限:

(1)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提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付款期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付款人在接到开户银行的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假日顺延)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

5.银行承兑汇票的两个“万分之五”

(1)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2)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的,承兑银行仍应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但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6.商业汇票贴现

(1)贴现条件:①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②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③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进行商品交易的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2)贴现利息的计算。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3)贴现的收款。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贴现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1.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2.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3.无对价取得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解释】(1)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的票据权利,则无偿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样的票据权利;(2)如果前手因欺诈、偷盗而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如下: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如果是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票据是指发票人依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第五条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第三条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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