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是机构内部最为规范的知识,是机构存在的历史依据,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是一个机构健康发展的需要,档案管理工作是机构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是提高机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基础条件,是维护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衡量一个机构管理水平的重要尺度。会博通知识管理系统提供承载档案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管理体系。档案的采集与形成:对于档案的信息化采集,支持多种采集渠道以及多种采集方法。机构可以按照内部管理的习惯以及需要,匹配采用符合自身需要的档案管理规范,对实体档案与电子档案进行统一管理。档案的信息化存储:对于企业来说,如何把档案进行有序化管理,是档案管理的重点,会博通综合档案管理能有效帮助企业,对档案进行分门别类的有序化管理。并且,系统提供例如封面、背脊、目录、备考表等表格打印,辅助档案人员轻松地完成对纸质档案的手工处理。档案的信息化利用:在如今信息化管理时代,档案并非单单把档案封存在档案室或系统中,而是利用档案借阅、归还与发放,搜索平台,提醒,历史版本,水印防扩散等功能,助力企业日后的生产经营管理提供重复利用、历史借鉴以及促进改善与创新的重要材料。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制度,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事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各机关、团体、国营企业、建设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切实地把会计档案管好。第三条会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单位的重要档案之一。会计档案工作由各级财政机关和各级档案业务管理机关共同负责进行业务指导、监督与检查。第四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财务会计部门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 订成册。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财务会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财务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必须按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档案,全部移交档案部门,不得自行封包保存。档案部门必须按期点收,不得推诿拒绝。第五条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原则财务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档案部门对于违反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有权进行检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本单位领导或财政、审计订机关严肃处理。第六条各单位对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应为本单位积极提供利用,向外单位提供利用时,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报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应限期归还。第八条撤销、合并单位和建设单位完工后的会计档案,应随同单位的全部档案一并移交给指定的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第九条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二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五年五种。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第十条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销毁;国营企业经企业领导审查,报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销毁。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第十一条各单位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各级主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还应有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各级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由同级审计机关派员参加监销。第十二条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应当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领导。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会计单位:一、预算会计。包括各级财政机关的总预算会计;各级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单位预算会计;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收会计。二、建设银行会计。三、企业会计和建设单位会计。包括所有国营企业会计和建设单位会计。第十四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原则上按本办法附表执行。其中涉及外事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不需要永久保管的部分,可由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另行制定保管期限。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果同本办法附表中档案的名称不相符时,可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第十五条预算、 计划、 制度等文件材料,按照文书档案管理办法执行,不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报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备案。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报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备案。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机关、档案业务管理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的原则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一并下达执行,并将具体实施办法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备案。
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及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08年上半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和日期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市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 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和初级会计电算化三门科目。 考试日期定于2008年4月12日(星期六),具体安排如下: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下午13:00—14:30 会计基础 :下午15:30—17:30 初级会计电算化: 全年常设考场。考生另行报名参加上海市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 二、报名对象 持有效身份证,并且在本市有工作单位或有本市居住证明的人员。 三、报名时间、办法和费用 1.报名时间:2008年1月18日至1月25日(星期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0-4:00。 2.报名办法:报名应试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本人近期免冠一寸报名照二张,就近前往指定地点报名,具体地址见附件。 3.报名费用:报考人员每人应交报名费10元、考务费每门科35元。 四、考试成绩 报名参加本市会计从业资格统一考试的人员,其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二门科目须在当年度内全部合格,考试成绩有效。 五、免试条件 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考生,自毕业之日起二年内(含二年),可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六、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信息以及客观题考试答题卡,继续采用光电阅读方式,请考生正确填涂有关信息,否则将由考生承担相应后果。 七、本通知及相关内容,可通过上海财税网()财政公告栏查询。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