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98)财会字第32号第七条的一句原话。第七条规定: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 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 批准,可以提供 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是的。
依据《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安排在录用职位工作,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
新录用公务员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和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扩展资料:
公务员录取的相关要求规定:
1、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等,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2、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
只要事务所领导们同意,当然是可以的。
到那边好好表现,争取留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