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一间公司会计分录

feion1992024-07-25  4

一、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计算初始投资成本:

股票成交金额

加:相关税费

减:已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

(二)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1、借:长期股权投资

应收股利

贷:银行存款

2、收到购买该股票时已宣告分派的股利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三)发生股利时

1、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盗

2、属于被投资单位在取得本企业投资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

(四)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借:银行存款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或借记)

二、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一)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

注: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二)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

(1)根据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2)发生净亏损,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被投资单位以后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收到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三)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贷:其他综合收益

(四)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损益调整

-其他权益变动

投资收益

同时: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投资收益。

扩展资料:

一、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账务处理。

(一)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应根据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

(二)股权持有期间,企业应于每个会计期末,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如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企业应按应事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如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则应作相反分录,但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减记至零为限。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股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分得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息”科目。

二、小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 号——外币折算》。

(二)本准则未予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三条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第四条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五)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长期股权投资

而按题中所述,就变成长期投资减值时,确认减值损失。待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将以前确认的减值损失冲回。冲回后(相当于自始未减值)的账面金额与实际取得的价款确认投资损益。这样,就失去当初确认长期投资减值损失的意义了。而且,按新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长期股权投资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核算方法,其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不相同。

一、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借: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 (实际收到的金额)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贷:长期股权投资 (账面余额)

投资收益 (差额)

二、权益法下的会计处理:

1、购入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2、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应由本企业享有的部分

借:应收股息

贷:投资收益

3、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息

4、股权持有期间,企业应于每个会计期末,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如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企业应按应事有的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投资收益

5、实际分得现金股利或利润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息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有两种:

一是成本法;二是权益法。

(1) 成本法核算的范围

①企业能够对被投资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②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2)权益法核算的范围

①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其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②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占股权的20%-50%)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其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采用成本法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投资单位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当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时不作账务处理。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不管净利润是在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前还是接受投资后实现的。

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采用权益法时,投资单位取得投资时应该将成本(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与所享份额(按持股比例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的份额)进行比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账面价值(即以取得的成本作为初始账面价值);

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账面价值(即以所享份额的公允价值作为它的初始价值,将二者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

企业应当定期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逐项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长期股权投资取得股权时按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除此之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由于我国企业当年实现的盈余一般在下年度发放利润或现金股利。因此,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是由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分配得来的,一般不作为当期投资收益,而作为投资成本收回处理。如果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有部分是来自投资后被投资单位的盈余分配,则仍应作为投资企业投资当年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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