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会计这一职业出现了很多新的变化,其地位在不断提升,在企事业单位内部发挥着越来越重的作用,已经成为企业管理的核心。受历史因素的影响,我国经济体制在发生着重大转变,会计事业也处于由传统会计向现代会计的过渡之中,而会计的职能定位不只是对企业所从事经济活动的某一环节进行简单、机械的核算,而是更加注意财务对企业整个经济活动的综合影响,会计工作的内容与职能在不断增加,难度与责任也相应的增加,这就对企业的会计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提高企业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来适应新形式发展的要求,已经成为摆在各个企业管理者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企业会计人员应该具备的素质 思想政治素质 思想政治素质是人们在从事本职工作时,其政治觉悟与思想境界的一个重要展现,所以思想政治素质是一名会计人员所具备的最基本素质。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飞速发展,使人们的物质生活日益丰富,同时也使人们的欲望不断增加,对会计人员来说,其所面对的工作环境与工作内容也日益复杂,有些企业为了自己发展的需要,都或多或多的存在一些经济问题,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具备相当高的政治觉悟,坚决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斗争,以维护会计这项事业的纯洁性。2.业务能力素质 作为一个合格的会计人员,具备业务能力素质是对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要求,是会计人员能够顺利完成日常工作的基础。但是现代企业要求会计人员必须要更高的专业素质,因为其业务能力直接关系着会计信息的质量,而会计信息是企业决策的基础,如果会计信息不及时或者失真,会使企业的决策失误,进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甚至令企业的经营陷入困境,所以企业必须要积极的引导会计工作人员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以自觉的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为会计信息的及时、准确提供保障。3.综合文化素质 现代社会的市场运作,通常会出现各行各业相互交叉、渗透,这就要求会计人员的知识体系不能过于单一,不能仅限于本专业,其知识储备在有一定的深度的同时,也要有一定的广度。所以会计人员文化素质的提高,是信息时代背景下,会计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4.沟通协调能力 现代社会的会计人员,其职能不再是简单记账与核算,现代财务会计部门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综合性、跨部门的管理机构,对外要走出企业与其他企业进行沟通,对内要对企业各个部门的生产经营进行组织协调,所以,会计人员必须要学习如何与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协调,良好的表达能力同样也是会计人员应该具备的最基本的素质。5.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制度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建立法制社会是我国发展的必然趋势,这就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所处行业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有些是针对会计人员自身所提出的,比如《会计法》等;有些是针对会计人员在处理经济业务过程中所要遵循的准则,比如《企业会计准则》、税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企业的内控制度等等。这些都是会计人员的行为准则,它能够保证会计人员在处理经济业务时是合法的、规范的,所以会计从业人员必须要熟练掌握这些规定。而且,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很多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处于不断的更新状态,这就要求会计人员要不断的学习,不断的关注新法律法规的颁布,以保证自身业务水平的提高。二、提高企业会计人员素质的建议1.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必须要贯穿于会计职业生涯的整个过程,因此,企业的会计部门要将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采取各种有效的手段,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要树立正确的会计从事职业道德观,坚决抵制不良风气。政府也要启动相关的监督机制,对于那些违反职业操守,违背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要采取相应的手段给予处罚;而对那些违法乱纪的人员,必须要对其法律责任进行追究,要将会计职业道德作为评判一个会计人员是否合格的一个重要标准。 2.创建学习型企业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企业所面临的经营环境日趋复杂,用瞬息万变来形容一点也不夸张,所以会计工作也必须要追随时代的脚步,迅速完善。面对知识经济的冲击,会计系统在很多层面发生了变化,会计基本假设在发生变化,会计核算的重心在发生转移,而会计计量的模式也不断的进行改进,会计人员想要适应现代的财务管理工作,就必须要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面对日益更新的知识体系,要不断的学习,对自己的知识架构进行更新。企业面对知识经济的
《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在甘肃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全票通过审议,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三十四条。第一章 总 则(1-6条)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7-15条)第三章 会计核算(16-22条)第四章 会计监督(23-29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30-33条)第六章 附则(34条)详细内容请查看原文:网址
是对原收费项目内容进行补充,增加了医疗卫生及大中专院校财务报表审计、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设计内部控制制度等;是对原收费的项目区间进行了细化,明确了会计报表100万元以下的审计最低收费标准为2000元,提高了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各档次收费标准,调整降低了5000万元以上的收费标准,把原收费标准报表审计1000万元-5000万元一个收费档次,修订为1000万元-3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两个档次,更便于实际操作;对5000万元以上档次由过去统一按0.5‰征收,细化为按不同档次分段递减征收。10亿元以上由双方协商计算;是在原收费基础上进行适当调增,同时细化了验资业务资金总额的档次,更好地满足新审计准则以及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要求或期望。向左转|向右转扩展资料:会计师事务所(Accounting Firms)是指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是由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的会计师(如中国的注册会计师、美国的执业会计师、英国的特许会计师、日本的公认会计师等)组成的、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组织。中国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管理,促进各单位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提高会计队伍素质和会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会计证是具备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各单位不得任用其担任会计岗位工作。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人员。第四条会计证的颁发和管理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的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及其在京直属单位的会计人员会计证的颁发和管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第五条取得会计证的基本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遵守国家财经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3.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及技能;4.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第六条会计证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定为:财务会计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珠算和初级会计电算化(后两门可由考生任选其中一门考试。)第七条现在会计岗位工作,已取得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含中专,下同),经考核能够胜任一个会计岗位工作的人员,可直接为其颁发会计证;有志于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的非会计人员,须参加会计专业知识培训,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并经会计证专业知识统一考试合格,可为其颁发预备会计证;具有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的非会计人员可免试会计基础知识、珠算和初级会计电算化,参加其他两个科目考试合格的,可为其颁发预备会计证。第八条会计证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部署和组织,实行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为单位进行统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写考试大纲和辅导教材,并应就会计证考试有关命题、试卷印刷、考场设置、阅卷登分、合格证发放等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制定具体的考务工作管理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会计证专业知识培训班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具体的培训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第九条取得会计证并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可以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和优秀会计人员的评选,可以按规定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非会计人员所取得的预备会计证,其证自签发日起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可作为各单位选用、聘任会计人员的依据。持证人员被单位任用(或聘用)从事会计工作时,应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在30日内到发证机关换领正式会计证,同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有效期满仍未从事会计工作的,其所持预备会计证自行失效。第十条会计证实行验证制度。各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具有共同负责检查和监督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权利。第十一条会计证及预备会计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印制、颁发和管理。会计证应记功持证会计人员的职称、学历、单位、身份证号、会计证号、发证时间以及年检、奖励、处分、工作业绩、培训、岗位变动等情况。第十二条会计证实行注册登记和年检考核制度。1.取得会计证的人员,被单位聘(任)用从事会计工作时,应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在30日内到发证机关进行注册登记,注册后的持证人员作为正式会计人员管理。未经注册登记的会计证不予办理年检,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财政、财务部门组织的在职会计人员培训。2.在岗会计人员应按规定向发证机关办理会计证年检。年检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由各基层单位将持证会计人员的情况按会计证所列内容逐项填写,并经本单位人事部门核签后送发证机关进行年检。发证机关审核无误后,在会计证相应年份备注栏加盖验讫印章和日期,退回持证人。对未经发证机关注册登记、有违法乱纪行为、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脱离会计岗位的,以及弄虚作假取会计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办理年检。具体年检办法和注册登记制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