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会计兼任采购员是违法的,违反了财务规定。采购员批款应由财务负责人和法人审批,会计付款,会计同采购员应该分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是违反规定,但是只要不查就不要紧.
当然,违反了内部控制制度,会计肯定不能当采购,但是是学校让你这样做的,只要没有人说闲话就行。以后又什么事情发生的话,你要承担责任的
不可以。根据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政策,是不可以兼任。所谓不相容职务是指那些如果由一个人担任,既可能发生错误和舞弊行为,又可能掩盖其错误和弊端行为的职务。它要求每项经济业务都要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人员的处理,使得单个人或部门的工作必须与其他人或部门的工作相一致或相联系,并受其监督和制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必须贯彻不相容职务分工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