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总预算会计核算

feion1992024-07-25  0

为了核算和监督基本建设预算拨款的拨入、使用、上交和结余等情况,建设单位一般应设置下列会计科目:(一)“基建拨款——本年预算拨款”科目它属于资金来源类科目,用来核算本年内由地方预算拨入的基本建设拨款。贷方登记收到上级拨入的拨款限额,退回和年终注销的拨款限额(用红字登记),以及年初建立新账时的结转的上年度“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借方平时一般不登记;期末贷方集装箱额,平时反映本年预算拨款限额的实际拨入数(即拨入数扣除退回数后的净额),年终注销拨款限额结余后则反映本年预算拨款限额的实际支用数(即本年度实际取得的基本建设预算拨款总额)。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应将本明细科目的上年末贷方余额,全部从本明细科目的借方转入“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贷方copyrightdedecms(二)“基建拨款——预收下年度预算拨”科目它属于资金来源类科目,用来核算建设单位本年内收到预算拨入的下年度基本建设拨款。贷方登记收到财政部门预拨的下年度基本建设预算拨款限额。借方平时不登记;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下年度预算拨款限额的实际人数。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应将本明细科目的上年末贷方余额,全部从本明细科目的借方转入“基建拨款——本年预算拨款”明细科目的贷方。(三)“基建拨款——本年交回结余资金”科目它属于资金来源科目,用来核算本年内按投资隶属关系上交财政或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的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借方登记按投资隶属关系实际上交的基本建设结集装箱资金;贷方平时不登记;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实际上交结余资金的累计数。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应将本明细科目的上年末借方余额,全部从本明细科目的贷方转入“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借方。(四)“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科目它属于资金来源类科目,用来核算以前年度拨入而尚未冲转的各项基本建设拨款。贷方登记年初建立新账时结转的“基建拨款”科目所属其他明细科目的上年末贷方余额;借方登记年初建立新账时结转的“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上年末借方余额,“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的上年末借方余额(用基建拨款完成的部分),以及年终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调整批准数大于已冲销数的差额(如为调整批准小于已冲销数的差额,应用红字登记);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以前年度拨入但尚未转销的各项基本建设拨款。本科目应按各种不同的拨款来源进行明细核算。dedecms.com(五)“限额存款”科目它属于资金占用类科目,用来核算建设单位收到上级拨入存在建设银行拨款账户内的基本建设投资拨款限额。包括基本建设预算拨款限额和基本建设基金拨款限额。借方登记收到上级拨入的拨款限额,退回和年终注销的拨款限额(用红字登记);贷方登记支用的拨款限额;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支用的拨款限额(即拨款限额结余)。年终的拨款限额结余,按照现行财政制度的规定,一般应全部注销,年终注销后,本科目应无余额。“限额存款”科目是“基建拨款——本年预算拨款”和“基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科目的备抵调整科目。用“基建拨款——本年预算拨款”或“基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减去“限额存款”科目的期末借方集装箱额,其差额就是本年预算拨款或本年基建基金拨款的实际支出数,即建设单位在本年度实际取得的基本建设预算拨款数或基本建设基金拨款数。此外,建设单位应设置“限额存款日记账”,根据拨款限额通知,以及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按照经济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登记。在建设银行同时开设几个拨款户的建设单位,应按各拨款户分别设置“限额存款日记账”,进行序时核算。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第287号)第四条总预算会计的主要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反映预算执行,实行会计监督,参与预算管理,合理调度资金。基本任务如下:一、处理总预算会计的日常核算事务。办理财政各项收支、资金调拨及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工作;及时组织年度政府决算、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的编审和汇总工作,进行上下级财政之间的年终结算工作。二、调度财政资金。根据财政收支的特点,妥善解决财政资金库存和用款单位需求的矛盾,在保证按计划及时供应资金的基础上,合理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实行会计监督,参与预算管理。通过会计核算和反映,提出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并对总预算、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的执行实施会计监督。协调参与预算执行的国库会计、收入征解会计等之间的业务关系,共同做好预算执行的核算、反映和监督工作。四、组织和指导本行政区域预算会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城市,下同)总预算会计在与本制度不相违背的前提下,负责制定或审定本行政区域预算会计有关具体核算办法的补充规定;组织预算会计人员的培训活动;组织检查、辅导本单位会计和下级总预算会计工作,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五、做好预算会计的事务管理工作。负责预算会计的基础工作管理,参与预算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定及核发会计证工作。

一、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方法和账务处理,应该按照财政部2015年10月10日《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库[2015]192号)以及10月30日《关于印发〈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库(2015)205号)规定执行。

二、例如资产类帐务处理及使用会计科目一、资产类第101号科目 国库存款

1、本科目核算各级总预算会计在国库的预算资金(含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存款。

2、本科目借方,记国库存款增加数;贷方,记国库存款减少数。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国库存款的结存数。

3、总预算会计收到预算收入时,根据国库报来的预算收入日报表入账。收到上级预算补助时,根据国库转来有关结算凭证入账。办理库款支付时,根据支付凭证回单入账。

三、有价证券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购入有价证券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等科目。

(二)转让或到期兑付有价证券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等科目,按照该有价证券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等科目。

扩展资料:

一、资产类账户从其反映的经济内容上看:

1、具有对所有者有用的特征,即具有为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作贡献的特征;

2、具有为该企业获得利益并限制其他人取得这项利益的特征;

3、具有掌握和控制该经济资源组织经营活动的特征。

二、账户种类

资产类账户按照反映流动性快慢的不同可以再分为流动资产类账户和非流动资产类账户。

1、流动类

流动资产类账户主要有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原材料、库存商品、待摊费用等,可以反映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化或耗用的资产。

2、非流动类

非流动资产类账户包括反映企业的长期投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企业的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的账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资产类账户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各级财政部门总预算会计(以下简称总预算会计)的核算,充分发挥总预算会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等各级财政部门的总预算会计。第三条总预算会计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核算、反映、监督政府预算执行和财政周转金等各项财政性资金活动的专业会计。第四条总预算会计的主要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反映预算执行,实行会计监督,参与预算管理,合理调度资金。基本任务如下:一、处理总预算会计的日常核算事务。办理财政各项收支、资金调拨及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工作;及时组织年度政府决算、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编审和汇总工作,进行上下级财政之间的年终结算工业。二、调度财政资金。根据财政收支的特点,妥善解决财政资金库存和用款单位需求的矛盾,在保证按计划及时供应资金的基础上,合理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实行会计监督,参与预算管理。通过会计核算和反映,提出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并对总预算、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的执行实施会计监督。协调参与预算执行的国库会计、收入征解会计等之间的业务关系,共同做好预算执行的核算、反映和监督工作。四、组织和指导本行政区域预算会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城市,下同)总预算会计在与本制度不相违背的前提下,负责制定或审定本行政区域预算会计有关具体核算办法的补充规定;组织预算会计人员的培训活动;组织检查、辅导本单位会计和下级总预算会计工作,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五、做好预算会计的事务管理工作。负责预算会计的基础工作管理,参与预算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料考试、评定及核发会计证工作。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总预算会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总预算会计,负责组织与管理预算会计工作,并要保持相对的稳定。第六条总预算会计工作应按工作任务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会计人员分工。总预算会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总预算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单位会计,不得收付现金和经营收缴的物资。第七条总预算会计核算应当按会计期间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以公历起讫日期为准。年度终了后,可根据工作特殊需要设置一定期限的上年决算清理期。清理期限和清理事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规定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第八条总预算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第九条总预算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有外币收支的,在登记外币金额的同时应根据国家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记账。第十条总预算会计记录文字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十一条总预算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和结果。第十二条总预算会计信息,应当符合预算法的要求,适应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上级财政部门及本级政府对财政管理的需要。第十三条总预算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第十四条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财政资金(包括一般预算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专用基金、财政周转金等)都应当纳入总预算会计核算管理。第十五条总预算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在预算执行报告中说明。第十六条总预算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第十七条总预算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第十八条总预算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第十九条凡是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第三章资产第二十条资产是一级财政掌握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财政性存款、有价证券、暂付及应收款项、预拨款项、财政周转金放款、借出财政周转金以及待处理周转金等。第二十一条财政性存款是财政部门代表政府所掌管的财政资金,包括国库存款及其他财政存款。财政性存款的支配权属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并由总预算会计负责管理,统一收付。总预算会计在管理财政性存款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资金,统一调度。各种应由财政部门掌管的资金,都应纳入总预算会计的存款账户。调度资金,应根据事业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保证满足计划内各项正常支出的需求,并要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把资金用活用好。二、严格控制存款开户。财政部门的预算资金除财政部有明确规定者外,一律由总预算会计统一在国库或指定的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将预算资金或其他财政性资金任意转存其他金融机构。三、根据年度预算或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拨付资金,不得办理超预算、无用款计划的拨款。四、转账结算。总预算会计的各种会计凭证不得用以提取现金。五、在存款余额内支付,不得透支。第二十二条有价证券是中央财政以信用方式发行的国家公债。各级财政只能用各项财政结余购买国家指定由地方各级政府购买的有价证券。有价证券应按取得时实际支付的价款记账,购入有价证券(含债券收款单)应视同货币妥善保管。当期限得有价证券的兑付利息及转让有价证券取得的收入与账面成本的差额,记入当期收入。第二十三条暂付及应收款项属于往来结算中形成的债权,包括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上下级财政结算形成的债权以及对用款单位借垫款形成的债权。暂付及应收款项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并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第二十四条预拨款项是按规定拨给用款单位的待结算资金,包括预拨经费和基建拨款。预拨经费是用预算资金预拨给用款单位的款项。凡年度预算执行中总预算会计用预算资金预拨出应在以后各期列支的款项以及会计年度终了前预拨给用款单位的下年度经费款,均应作为预拨经费管理。基建拨款是预拨给受托经办基本建设支出的专业银行或拨付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部门的基本建设款项。各项预拨款应按实际预拨数额记账。预拨经费(不含预拨下年度经费)应在年终前转列支出或清理收回。基建拨款应按建设单位银行支出数(限额部分)和拨付建设单位数(非限额部分)转列支出账。对行政事业单位拨款,应按照单位领报关系转拨。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不能作为主管会计单位直接与各级财政部门发生领报关系。第二十五条财政周转金放款是直接贷付给用款单位的财政有偿资金。借出财政周转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用于周转使用的有偿资金。财政周转金的贷付、借出和回收,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待处理财政周转金是指周转金放款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经审核已成呆账,但尚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核销的财政周转金。待处理财政周转金应按实际转入数额记账。第四章负债第二十六条负债是一级财政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包括应付及暂收款项、按法定程序及核定的预算举借的债务、借入财政周转金等。第二十七条应付及暂收款项是在预算执行期间,上下级财政或财政与其他部门结算中形成的债务,包括结算中发生的暂存款、与上级往来款以及收到其他性质不明的款项等。第二十八条按法定程序及核定的预算举借的债务,是指中央预算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数额举借的国内和国外债务以及地方预算根据国家法律或国务院特别规定举借的债务。第二十九条借入财政周转金是指下级财政部门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用于周转使用的有偿资金。第三十条各种负债应按实际发生数额和偿还数额记账。第三十一条各种债务应及时结算,属于应付暂收款及不明性质的款项应及时清理转账。第五章净资产第三十二条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包括各项结余、预算周转金及财政周转基金等。第三十三条结余是财政收支的执行结果。财政各项结余包括预算结余、基金预算结余和专用基金结余。各项结余必须分别核算,不得混淆。第三十四条各项结余应每年结算一次。年终将各项收入与相应的支出冲销后,即成为该项资金的当年结余。当年结余加上年年末滚存结余为本年年末滚存结余。第三十五条预算周转金是为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设置的周转资金。预算周转金一般用年度预算结余资金设置、补充或由上级财政部门拨入。第三十六条财政周转基金是财政用于有偿使用的资金,在列报财政支出的同时转入。周转金的利息收入(或占用费收入)按规定扣除必要的业务费用后应用于补充财政周转基金。第六章收入第三十七条财政收入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根据法令和法规所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是一级财政的资金来源;收入包括一级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专用基金收入、资金调拨收入和财政周转金收入等。第三十八条一般预算收入是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有计划有组织地由国家支配,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预算收入项目的具体划分和内容,按《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办理。各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和报解,应通过国家金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九条一般预算收入一般以本年度缴入基层国库(支金库)的数额为准。已建乡(镇)国库的地区,乡(镇)财政的本级收入以乡(镇)国库收到数为准。县(含县本级)以上各级财政的各项预算收入(含固定收入与共享收入)仍以缴入基层国库的数额为准。未建乡(镇)国库的地区,乡(镇)财政的本级收入以乡(镇)总预算会计收到县级财政返回数额为准。第四十条基层国库在年度库款报解整理期内收到经收处报来的上年度收入,记入上年度账。整理期结束后,收到上年度收入一律记入新年度账。第四十一条基金预算收入是按规定收取,转入或通过当年财政安排,由财政管理并具有指定用途的政府性基金等。各项基金预算收入以缴入国库数或总预算会计实际收到数额为准。第四十二条专用基金收入是指总预算会计管理的各项专用基金,如粮食风险基金。专用基金收入以总预算会计实际收到数额为准。第四十三条资金调拨收入是根据财政体制规定在各级财政之间进行资金调拨以及在本级财政各项资金之间的调剂所形成的收入,包括补助收入、上解收入和调入资金。补助收入是上级财政按财政体制规定或因专项需要补助给本级财政的款项。上解收入是按财政体制规定由下级财政上交给本级财政的款项。调入资金是为平衡一般预算收支,从预算外资金结余调入预算的资金,以及按规定从其他渠道调入的资金。乡(镇)财政部门收到由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拨付的自筹资金,视同调入资金处理,但乡镇财政的统筹资金不得作为调入资金,调入预算。资金调拨收入应按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或实际发生数额记账。第四十四条财政周转金收入是指财政部门在办理财政周转金借出或放款业务中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收入和利息收入。财政周转金收入按实际收到数额记账。第四十五条各级总预算会计应加强各项收入的管理,严格会计核算手续。对于各项收入的事务处理必须以审核无误的国库入库凭证、预算收入日报表和其他合法的凭证为依据。发现错误,应在发现错误的月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共同更正。对于已入库的预算收入和其他财政收入的退库,要严格把关,强化监督。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退库项目,一律不得冲退预算收入。属于国家规定的退库事项,按财政部规定的退库手续办理审批。第七章支出第四十六条财政支出是一级政府为实现其职能,对财政资金的再分配,包括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专用基金支出、资金调拨支出和财政周转金支出等。第四十七条一般预算支出是国家对集中的预算收入有计划地分配和使用而安排的支出。一般预算支出项目的具体划分和内容,按《国家预算支出科目》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一般预算支出列报口径如下:实行限额管理的基本建设支出按用款单位银行支出数列报支出。不实行限额管理的基本建设支出按拨付用款单位的拨款数列报支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非包干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平时按财政拨款数列报支出,清理结算收回拨款时,再冲销已列支出。对于收回以前年度已列支出的款项,除财政部门另有规定者外,应当冲销当年支出。除以上两款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均以财政拨款数列报支出。第四十九条凡是预拨以后各期的经费,不得直接按预拨数列作本期支出,应作为预拨款数处理,到期后,按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列报口径转列支出。第五十条总预算会计按拨款数办理预算支出必须认真做到以下几点: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办理拨款支出必须以预算为准。预备费用动用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二、对主管部门(主管会计单位)提出的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及分“款”、“项”填制的“预算经费请拨单”,应认真审核。根据经审核批准的拨款申请,结合库款余存情况按时向用款单位拨款。三、总预算会计应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和拨款的实际情况,分“款”、“项”核算,列报当期预算支出。四、主管会计单位应按计划控制用款,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款”、“项”之间如确需调剂,应填制“科目流通用申请书”,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使用。总预算会计凭核定的流用数调整预算支出明细账。总预算会计不得列报超预算的支出;不得任意调整预算支出科目;未拨付的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报当年支出。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当年预留的支出,应严格控制,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第五十一条基金预算支出是用基金预算收入安排的支出。基金预算支出的会计事务处理,比照预算支出的有关规定办理。专用基金支出是用专用基金收入安排的支出。基金预算支出和专用基金支出应按规定的作用开支,并做到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第五十二条资金调拨支出是根据财政体制规定在各级财政之间进行资金调拨以及在本级财政各项资金之间的调剂所形成的支出。资金调拨支出包括补助支出、上解支出、调出资金等等。补助支出是本级财政按财政体制规定或因专项需要补助给下级财政的款项及其他转移支付的支出。上解支出是按财政体制规定由本级财政上交给上级财政的款项。调出资金是为平衡一般预算收支而从基金预算的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结余中调出,补充一般预算的资金。资金调拨支出按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或实际发生数额记账。第五十三条财政周转金支出是指地方财政部门从上级借入财政周转金所支付的占用费以及在周转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按规定开支的相关费用。财政周转金支出应按实际支付数额记账。第八章会计科目第五十四条会计科目是各级总预算会计设置账户、确定核算内容的依据。各级总预算会计必须按以下要求使用会计科目:一、各级总预算会计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按本科目使用说明使用。不需要的可以不用,不得擅自更改科目名称。二、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各级总预算会计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设置。三、为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和实行会计电算化。本制度统一规定了会计科目编码。各级总预算会计不得随意变更或打乱科目编码。四、总预算会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名称和编码,不得只填编码,不填名称。五、有关财政周转金的会计核算,可由各级财政的预算部门或专门管理机构按本制度规定的科目办理。第五十五条各级总预算会计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 会计科目表序号编码科目名称一、资产类1101国库存款2102其他财政存款3104有价证券4105在途款5111暂付款6112与下级往来7121预拨经费8122基建拨款9131财政周转金放款10132借出财政周转金11133待处理财政周转金二、负债类12211暂存款13212与上级往来14222借入款15223借入财政周转金三、净资产类16301预算结余17305基金预算结余18307专用基金结余19321预算周转金20322财政周转基金四、收入类21401一般预算收入22405基金预算收入23407专用基金收入24411补助收入25412上解收入26414调入资金27425财政周转金收入五、支出类28501一般预算支出29505基金预算支出30507专用基金支出31511补助支出32512上解支出33514调出资金34524财政周转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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