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第三条 总会计是各级政府财政核算、反映、监督政府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以及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专用基金和代管资金等资金活动的专业会计。按照《预算法》规定,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财政预算分为5级,即中、省、市、县、乡级,与之对应,财政总预算会计也分为5级,在各级都有,在各级财政部门中设置。《预算法》第三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财政总预算会计有时又称总会计、总预算会计,指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核算、反映、监督政府预算执行和各项财政性资金活动的专业会计。
财政总预算是指各级政府将本级政府和下级政府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汇总编成的预算。国家总预算由中央级预算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 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