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加强会计人员培训

feion1992024-07-25  2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及《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琼财会〔2014〕751号)及《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4年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我市将组织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持有我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且未在“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参加网络培训的会计人员(2013年7月1日之后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可以不参加当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二、培训内容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理论、财经法规、基础现代企业管理认知、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与组织机构设计、企业领导者、创业和创业管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疑难解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纳税筹划、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新《企业会计准则》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内从事独立审计及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和人员。第三条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独立审计及相关业务的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方可执行业务。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并依法纳税。第五条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自律性管理。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财政部门)是海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管理、监督、指导。省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各市、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本地区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八条注册会计师依法出具的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委托人和有关部门不得拒绝接受注册会计师依法出具的报告。第二章注册会计师第九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在注册会计师行业专职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两年以上的,可以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第十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如下材料:(一)个人申请报告;(二)注册会计师考试合格证书;(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职从事审计业务两年以上的证明及审计项目目录;(四)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合同(五)两名注册会计师的推荐书;(六)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申请后,应在3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注册。准予注册的,发给注册会计师证书;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财政部门申请复议。第十二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未逾五年的,但过失犯罪除外;(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未逾两年的;(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未逾五年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第十三条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因在执业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工作中违反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并犯有严重错误的;(四)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五)考核不合格的。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财政部门申请复议。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实行定期考核制度,每三年考核一次。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实行年检制度。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当年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年检合格者,方可继续执行业务。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进所、离所、转所均须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法定业务:(一)审查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下列相关业务:(一)参与制定财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财务、税务和经济管理咨询;(二)代理纳税申报,代理记帐业务;(三)代办申请注册登记,协助拟订合同、章程和其他经济文件;(四)参与培训财务会计、审计和其他经济管理人员;(五)办理资产评估业务;(六)其他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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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认可

CMA与CFA、AICPA并称为全球财经领域权威的三大黄金认证,得到全球180多个国家认可。2009年由国家外专局引进,刚登陆中国就被财政部、国资委、商务部、总会计师协会等16大机构列入国家重点人才培养计划。CMA证书是CEO、CFO的强有力敲门砖,CMA含金量是非常高的,是完全被国家、国企、外企等认可的。

二、企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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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CMA知识体系全面

CMA考试涉及会计、战略、市场、管理、金融和信息系统等多方面的知识技能,侧重预算预测、内部控制、决策支持、风险管理,成本分析等内容,目的在于扩大财务管理会计人员的知识广度、培养其预测商业需求及制定策略决策的能力,支持企业的战略决策分析、有效的实行成本控制,推动企业业绩提升、顺利实现财务人员角色转换。

我们看北京国家会计师学院(CNMA),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和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以及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同属于财政部,背景是可以的!校董主席由财政部部长兼任,前任院长现任会计司司长,不管以后会不会纳入统考,这个证书肯定不会被取缔的,首批CNMA考生以后有可能会担任各地考委会成员,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主要服务为对外国际交流,培训,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主要服务对象为港澳台,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主要 服务对象为财政系统人员继续教育,CNMA的报考条件比较高,一般是考取中级职称会计报考中级管理会计师,高级职称会计报考高级管理会计师,包括中注协的培训一直都在北国会进行,而且北国会的副院长又担任中总协的副会长,可以说是一个班子两套体系做竞争,谁做的好谁就会纳入统考!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同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一样直属于财政部的一个协会,背景与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一样,而且已经举行了MAT初级认证考试,不过据一些资料显示,考生学生居多,有点使人匪夷所思,管理会计是建立在成本会计和财务会计之上的,任何一家公司都不会把这么重要的岗位交给没有实战经验的人来担任,含金量有待考证,想咨询中国管理会计师CNMA和MAT的请联系中联教育招生办:01057206366不过MAT的中级和高级考试也要开始了,报考条件相对较低,报考的人员应该不少,让我们拭目以待,最靠谱的就是两个证书一起考,工作年限较长的人士建议考CNMA,工作年限较短的人士建议考MAT,两者相辅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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