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岗位责任制会计电算化应用工作的岗位可分为基本会计岗位和会计电算化岗位。二者可在保证会计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交叉设置,各岗位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2.操作管理制度和硬件、软件维护制度操作管理主要是对系统的日常管理,保证系统正常、有效地运行。(1)操作权限电算主管一般具有最高权限;软件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特定的权限进行操作,凭证输入人员和审核记账人员不能是同一人;电算维护人员必须按有关的维护规定进行操作,除了系统维护员之外,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打开数据库文件进行操作,不允许随意增删和修改数据、源数据和数据库文件结构;软件开发人员、专职电算维护员和档案保管员不允许进行系统性的操作。(2)操作规程操作员在上机操作前后,应进行登记,填写姓名、上机时间和操作内容;操作人员的操作密码应注意保密不能随意泄露;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操作权限、操作步骤和方法进行操作,不得擅自上机操作;每次上机完毕,应及时做好所需的各项备份工作,以防发生意外事故。(3)硬件和软件维护制度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计算机正常运转的措施;会计数据和会计核算软件安全保密的措施;修改会计核算软件的审批和监督制度。3.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会计电算化应用后,会计档案分为采用磁盘、光盘等介质存储和纸质介质存储两种形式。可采取以一种形式为主,另一种形式为辅,或者两种形式并重的方法管理,保存期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对档案的管理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防尘、防盗、防虫蛀、防霉烂和防鼠咬等工作;重要会计档案要备双份,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最好放在两个不同建筑物内;会计档案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不得外借和拿出单位。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介质存储会计数据具有不可见性,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磁性介质损坏。
企业应从以下方面加强会计电算化管理:1、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2、加强会计电算化的软硬件管理。3、提升会计电算化的人员素质。4、强化会计电算化的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5、加强会计电算化的成本管理。6、认真执行财务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也叫计算机会计,是指以电子计算机为主体的信息技术在会计工作的应用,具体而言,就是利用会计软件,指挥在各种计算机设备替代手工完成或在手工下很难完成的会计工作过程,会计电算化是以电子计算机为主的当代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应用到会计实务中的简称,是一个应用电子计算机实现的会计信息系统。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发展,逐步实现会计工作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财政部管理全国的会计电算化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电算化工作。第三条 财政部门管理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一)研究制定会计电算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制定会计电算化管理规章及专业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三)评审会计核算软件,引导会计核算软件质量不断提高;(四)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会计软件市场;(五)组织和管理会计电算化人才培训工作;(六)总结、交流、推广会计电算化经验,指导基层单位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第四条 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据业务分工具体负责本部门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具体负责军队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单位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六条 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应当经过评审。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或者财政部组织进行。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经财政部批准,也可以组织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通过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由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核发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合格证》。取得《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合格证》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在国内的销售不受地区的限制。第七条 在国外开发研制并经过实际运行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应当经过财政部组织的评审,确认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后,可以在我国市场上销售。第八条 会计核算软件开发销售单位必须为使用单位提供会计核算软件操作人员培训、会计核算软件维护、版本更新等方面的服务。第九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达到财政部发布的《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二)配有专门或主要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电子计算机或电子计算机终端并配有熟练的专职或者兼职操作人员;(三)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与手工会计核算同时运行三个月以上,取得相一致的结果。(四)有严格的操作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1.操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权限;2.预防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输入计算机的措施;3.预防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核对而登记机内帐簿的措施;4.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制度。(五)有严格的硬件、软件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1.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电子计算机正常运转的措施;2.会计数据和会计核算软件安全保密的措施;3.修改会计核算软件的审批和监督制度。(六)有严格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第十条 已经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其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展会计电算化单位、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单位、定点开发会计核算软件单位和研制非商品化通用会计核算软件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于1989年12月9日发布的《会计核算软件管理的几项规定(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