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违法了自己纠正

feion1992024-07-25  3

1、收到违法收入: 借:库存现金 贷:营业外收入 2、支付罚款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七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六)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第八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追问: 你确定吗?这可是我要考会计资格证的真题啊 回答: 你的题目是怎么细说的,教材上应该有会计法的详细解释。建议你好好看下。 追问: 好的,谢谢 回答: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七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六)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回答的真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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