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黄金首饰以旧换新

feion1992024-07-25  1

以旧换新销售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到的不含税价计算增值税。即应交增值税=以旧换新补的不含税差价*增值税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第一条规定,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依据上述规定,以旧换新销售黄金首饰,企业可以按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按实际收到的不含税价计算增值税、消费税会计核算如下:借:库存商品等(旧首饰作价)库存现金等(首饰补差)贷:主营业务收入(倒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税金及附加---消费税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金银首饰消费税的计税依据(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在计算消费税时,应按以下公式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十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一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4)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集体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一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6)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7)对改变征税环节的,商业零售企业销售以前年度库存的金银首饰,按调整后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95号)第七条“计税依据”第四项规定: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以旧换新销售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到的不含税价计算增值税、消费税。

(1)销售时

借:库存商品(或“在途物资”)——按旧首饰的作价记账

库存现金——实际收取的含税价格

贷:主营业务收入——倒挤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实际收取的不含税价格×17%

(2)计提消费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实际收取的不含税价格×5%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实际收取的不含税价格×5%

如果金银首饰零售价为300元,旧首饰作价100元,收现金200元。会计分录为:

销售时:

借:库存商品 100

库存现金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70.94(200+100-29.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9.06(200/(1+17%)×17%)

计提消费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8.55 (200/(1+1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8.55

扩展资料:

举个例子:

金店进行金银首饰以旧换新活动,旧首饰作价3000元,新首饰零售价为5000元,实际收现金2000元,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以实际收取的价款为基础来计税。

销售时:

借:库存商品 3000

库存现金 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709.4(3000+2000-29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0.6[2000/(1+17%)×17%]

计提消费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85.47[2000/(1+17%)×0.05]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85.47

格式

第一:应是先借后贷,借贷分行,借方在上,贷方在下;

第二:贷方记账符号、账户、金额都要比借方退后一格,表明借方在左,贷方在右。

会计分录的种类包括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两种,其中简单分录即一借一贷的分录;复合分录则是一借多贷分录、多借一贷以及多借多贷分录。

需要指出的是,为了保持账户对应关系的清楚,一般不宜把不同经济业务合并在一起,编制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反映经济业务的全貌,也可以编制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

给您举个例子,您试着理解一下。金店进行金银首饰以旧换新活动,旧首饰作价3000元,新首饰零售价为5000元,实际收现金2000元,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以实际收取的价款为基础来计税。销售时:借:库存商品3000库存现金2000贷:主营业务收入4709.4(3000+2000-290.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0.6[2000/(1+17%)×17%]计提消费税:借:营业税金及附加85.47[2000/(1+17%)×0.05]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85.47

给您举个例子,您试着理解一下。金店进行金银首饰以旧换新活动,旧首饰作价3000元,新首饰零售价为5000元,实际收现金2000元,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以实际收取的价款为基础来计税。销售时:借:库存商品 3000库存现金 2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4709.4(3000+2000-290.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0.6[2000/(1+17%)×17%]计提消费税: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85.47[2000/(1+17%)×0.05]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8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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